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浦东新区,与确认地址一致。 被告:王刘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宣与被告王刘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永宣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