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
负责人:肖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女,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行内控合规部副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00元,减半收取计90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