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水冲村兴龙坪组。 被告:蒋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水冲村兴龙坪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兵与被告蒋某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符某兵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兵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萍的诉讼,没有 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某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方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嗣兵 书 记 员 吴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