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馨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国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