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献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原告:栗秀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原告:高金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被告:常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审理经过 栗秀钦、王献领、高金录与常书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栗秀钦、王献领、高金录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栗秀钦、王献领、高金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栗秀钦、王献领、高金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宝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