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美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鸽,陕西兰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鹤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菁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美泓与被告马鹤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黄美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买卖价款差额9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9934.79元(以97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7月3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9934.79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黄美泓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安置小区有房屋一套,位于雁南街道燕南路1833号第五单元702室,房产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422687号。2018年6月初原告弟弟黄小川建议原告出卖该房屋,并介绍被告马鹤皋代为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6月13日经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公证委托被告马鹤皋代为出卖上述房产。2018年6月18日黄小川告知原告该房屋以41万元的价款卖出,减去处理租客退租而支出的2000元,剩余的408000元已支付给原告。2019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以受托人名义,于2018年7月3日将原告的房屋售予王婷、边龙海,成交价格为505000元。现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鹤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燕南路1833号,合同签订的中介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藏家苑2号楼,故认为临夏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为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燕南路1833号第五单元702室,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马鹤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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