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5楼)。组织机构代码:17175616-0。
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老师专斜对面天湖苑小区凤凰名优建材城东一号楼一、二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0909004-1。
法定代表人:文清贤,经理。
被执行人: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南坡路沟村。组织机构代码:69733895-9。
法定代表人:付顺明,经理。
被执行人:文清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文清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审理经过
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245280元、逾期利息3836880元(自2016年10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展期月利率10.95‰加收5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共同负担。因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大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文清卫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经营理财产品的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大伟名下有银行存款58669.99元,本院予以扣划,交纳执行费1046.53元后余57623.4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文清卫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王大伟与共有人许培共同享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693号】一套,本院予以查封(2024年5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在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暂无法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文清贤有宝马牌汽车(车牌号:豫D×××××)一辆、天籁牌汽车(车牌号:豫K×××××)一辆、奇瑞牌汽车(车牌号:豫K×××××)一辆,上述车辆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车辆已轮候查封(2023年5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M×××××)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M×××××)一辆、奥德赛牌汽车(车牌号:豫M×××××)一辆,上述车辆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车辆已轮候查封(2023年7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对上述轮候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在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必再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文清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8669.99元(含执行费1046.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车辆均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欧雅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文清贤、王大伟、文清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