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代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宁区。 被执行人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代娣与被执行人李文探视权纠纷一案,在之前本院(2016)苏0117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湖北省帝远建材有限公司、孙远辉自愿提供担保,但事后其与两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申请人张灵生为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春安开办的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厂一直未能正常经营,目前均无能力履行剩余全部债务,经对担保人湖北省帝远建材有限公司及孙远辉网络查控,实际冻结到两者二十余万元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一方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先期支付部分款项后仍由其分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查询、查控材料、和解协议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案件具体状况。本案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不能一次性履行,申请人同意其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117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卞卫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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