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志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李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 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街道××镇××社区××巷××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04××××。
审理经过
原告朱志蕾与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朱志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蕾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志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朱志蕾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何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