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俞守英、郭花珍: 关于申请执行人俞守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花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赵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