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垣曲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住所地:垣曲县中条大街昕聚园。 负责人:刘某,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张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位于垣曲县昕聚源小区某号楼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张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位于垣曲县昕聚源小区某号楼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明杰 审 判 员 黄夏萍 审 判 员 冯红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 勇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