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察和特农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敬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才仁加甫,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康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治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康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需收集新的证据属正当行使诉权,现原告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59.50元,减半收取计42279.75元,由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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