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肇启光,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肇启光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中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肇启光退赔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挪用之公款人民币9934300.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启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5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肇启光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故本院依法将肇启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肇启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作出拘留决定。被执行人肇启光于2014年7月18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在押服刑,故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肇启光与其妻子辍妮娜名下共同共有的两处房产,并对其中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6-1号2-8-6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得款284636.80元。关于另一处位沈阳市××北××1-18-11的房产,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询价,确认参考价为1473380.67元。后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被执行人肇启光与案外人辍妮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确认由案外人辍妮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102.95元后,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并不在对该房产申请执行。经查,该房产无其他法院查封。现案外人辍妮娜已经给付完毕。另,本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本院金雕查控网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经依法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同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电电气安装工程处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肇启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1执恢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孔祥政 执行员 :王东海 执行员 :耿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