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孜丽阿依·黑力力,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丹阳。
被执行人:托玛雷斯·吐尔汗,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务工人员,住该团柳树街××号。
被执行人:热依汉古丽·穆萨,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霍城县务工人员,住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孜丽阿依·黑力力与被执行人托玛雷斯·吐尔汗、热依汉古丽·穆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托玛雷斯·吐尔汗、热依汉古丽·穆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22921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托玛雷斯·吐尔汗、热依汉古丽·穆萨银行存款2292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