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炎顺。 被执行人:华际科工(北京)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院21号楼二层206。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华际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审理经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81108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华际卫星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3.7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5963.7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