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荣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广西融安县金鼎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解放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韦德科,董事长。
审理经过
柳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桂0222民初23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融安县金鼎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荣毅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同款2453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何荣毅申请执行广西融安县金鼎制丝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局依法查询广西融安县金鼎制丝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理财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情况,被执行人广西融安县金鼎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347.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宇锋 审 判 员 韦永禄 审 判 员 宁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贵法 书 记 员 罗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