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庄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莺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敏,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强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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