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碧城街道文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8084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蒋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兴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98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蒋兴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988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亮 书 记 员 史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