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建华,女,1963年03月2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娄英豪,男,1968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建华与娄英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20)豫0305刑初7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娄英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娄英豪16518.66元的银行存款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娄英豪所有的价值为16518.66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娄英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吴建华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翔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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