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彩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廖玉霜,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吴敬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彩萍、廖玉霜与被执行人吴敬洁诈骗罪退赔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3刑终10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桂1381邢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给黄彩萍经济损失82410元,赔偿给廖玉霜经济损失3601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敬洁有银行存款20340元,财付通账户有6180元,均被本院扣划并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