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马铁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马子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凌源市万元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子秋,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朝阳市龙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清与被告马铁军、马子兵、马子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