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冉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