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冉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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