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六组彩云路139号-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T8FE08。

法定代表人胡飞。(未到庭)

被告董健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告李林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健春、李林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对被告董健春、李林山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电话通知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飞,其法定代表人胡飞通过微信的方式由其朋友巴子龙代其领取了开庭传票,确定了准确的开庭时间及地点。

被告辩称

2021年6月3日上午9:36,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健春、李林山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中的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诉讼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2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云南雄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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