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广西百色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社区利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4046387XN。
负责人:唐金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梦秋,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芳,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流市丰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162775A。
法定代表人:谢瑞祥,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青,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西隆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泰和苑5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79133017B。
法定代表人:邓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隆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计5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