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梅鸾,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杨仁爱,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黔2627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梅鸾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仁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仁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仁爱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仁爱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仁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仁爱名下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2947.75元,无工商登记、无证券、股票等信息。
三、本院到天柱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杨仁爱名下富迪牌车辆(车牌号:湘N×××××)已达到报废标准,不予处理。
四、本院经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仁爱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仁爱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杨仁爱在村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仁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仁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7执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仁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