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万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孙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万罡与被执行人孙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孙新民于2021年5月31日履行5000元(已履行),于2022年5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23年5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部分每年5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直至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陕0222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孙新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葛万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