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代表人:罗海华,该行行长。

被告:何江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陆路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何清富,男,1956年8月12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钟家芳,女,1957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诉被告何江枫、陆路先、何清富、钟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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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3318元,减半收取计6659元(原告已预交39216元,多收取的32557元,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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