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维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年**月**日出生,住连南县,系该公司工程部门经理。 被告:温潭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温潭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潭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温潭生支付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金52163元、物业费及水电费7804.3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合计59967.3元。 事实与理由:温潭生于****年**月**日租用我司物业,经营高尚健身俱乐部,房屋租金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缴交,我司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2月多次联系温潭生,至3月其手机号码暂停使用,无法联系。我司于2021年4月以挂号信形式向温潭生寄出《违约告知函》,数日后被邮局退回。

被告辩称

被告温潭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该证据来源合法,与原件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1日,原告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温潭生[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门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富邦商业广场A区4层01号商场(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详按双方确认签字的附图为准)。2、该物业计租建筑面积共783.83平方米(按产权证内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3、……二、房屋租赁期限、用途:1、该物业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如经承租人同意租赁物提前或延迟交付,租赁期限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2、乙方向甲方承诺,该租赁房屋仅作为经营健身房及相关使用。3、房屋交付后3个月为乙方装修期,即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装修其免租金;装修期后,甲方另行提供乙方15个月为市场培育期,即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培育期免租金;2020年9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乙方按约定缴交租金。三、交房/租金及支付方式:1、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约定缴交相应押金后即可根据需要即介入设计装修。甲方正式交房条件:水电到户(水:通市政用水,电:80千瓦),外立面完工到位,四周门窗完工到位,按现状移交以上项目甲乙双方确认已完工,甲乙双方同意按现状移交。(其中外立面为:真石漆、铝塑板、玻璃幕墙)。2、该租赁物业租金每月11元/m2,租金每月一次,每次缴交租金须在当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现金或转账)。每二年租金递增一次,租金表如下:第1-2年、起止时间2019.3.1-2021.2.28、租金单价11元/平方/月、每月租金8622元,第3-4年、起止时间2021.3.1-2023.2.28、租金单价11.55元/平方/月、每月租金9053元,……。3、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款项(五个工作日内如不支付,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支付人民币叁万元作为违约金)。合同履行后该定金可转为租赁押金;在期满后乙方没有违约行为交回场地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4、……。5、该租赁物业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1.0元/m2(如因物价及人力成本上涨,经物价部门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每月向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同时,乙方用水、用电应每月向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交,水价为2.8元/度(含污水处理费),电价为1元/度(该水电价格如供水供电部门价格调整,则相应作出调整)。……。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已交纳30000元押金,并于2020年10月份缴交了2020年9月份的租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52163元、物业费4702.98元至今未交给原告,遂引起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租赁合同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签订,但还款时间2021年5月20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且温潭生的欠缴租金行为延续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审理。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依约向温潭生交付房屋,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温潭生应自2020年9月起向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租金,庭审中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认温潭生于****年**月**日交过一次租金,剩余租金至今仍未交纳,综上所述,温潭生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温潭生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52163元、物业费4702.98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温潭生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水电费3101.32元的请求,因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关于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温潭生支付水电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温潭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温潭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163元、物业费4702.98元; 二、驳回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59元,由温潭生负担610.82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77元。连南瑶族自治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610.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温潭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8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甘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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