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5号商业楼1219室。
负责人:丁浩,经理。
被执行人:刘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
被执行人:温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
被执行人:温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
审理经过
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秀霞、温明江、温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刘秀霞、温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代偿款45810元;二、被告刘秀霞、温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58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温志辉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大众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刘秀霞、温明江、温志辉负担。
因温明江、温志辉、刘秀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刘秀霞名下鲁V×××××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温明江名下鲁V×××××江铃牌汽车一辆,因均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温明江、温志辉、刘秀霞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