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
住所地:西昌市袁马路中段。
经营者:蒋福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ALU6K5K。
被告:曲木的乌,男,彝族,1982年8月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
审理经过
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与曲木的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00元,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4.00元由西昌市福鑫机械配件部负担2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