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定雄,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G0M5E。 法定代表人:涂国伟。 被告:何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许定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付锦霞与被告四川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毅、杨波、第三人许定友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锦霞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锦霞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锦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付锦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小 花 审判员 拉 尔 布 审判员 陈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泽仁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