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571199287T。
法定代表人:易策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查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5610933314。
法定代表人:王荣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诉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赣0925民初42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查封祥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靖安县的庭院套间、3号楼2-101、2-201、2-301、2-102、2-202、2-302、3-101、3-201、3-301共10套房产。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在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由于被告急于出售本院已查封3号楼3-101、3-201、3-301房产,为便于被告出售房产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故申请解除共3套房产的查封,请求调整对3号楼1-101、1-201、1-301共3套房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通公司与祥运公司就保全财产变更已达成一致,且本院已依法向申请人释明保全财产变更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仍坚持请求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要求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属于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保全人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予以支持,将3号楼3-101、3-201、3-301的3套房产变更保全为3号楼1-101、1-201、1-301的3套房产,原已保全3号楼3-101、3-201、3-301的3套房产,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靖安县(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靖安县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