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水力消防经销处。 经营者:王秀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乾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祥,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水力消防经销处诉被告黑龙江省乾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0元,赔偿原告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565.31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75%基数),此后利息损失继续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水暖市场经销消防器材产品。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6月28日从原告处购买消防器材,货款总计85,548.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给付10,000.00元,于2019年11月14日给付20,000.00元,于2020年4月9日给付5,548.00元,于2020年6月9日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6月12日给付10,000.00元,累计支付 -2-

原告诉称

55,548.00元,尚欠货款30,000.00元拖欠至今。被告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购货后无故拖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因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水力消防经销处提供的被告黑龙江省乾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水力消防经销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家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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