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历凤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井磊,任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三大街悦都商业楼1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历凤娟、孙翠兰、刘彦群、王芝平、徐军旗、金汴秋等123人申请执行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因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以(2018)豫0211执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以吕婷婷名义登记的悦都8号楼2单元16层东中户房产。

2、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以张翊杨名义登记的悦都10号楼1单元19层东户房产。

3、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以郭鹏名义登记的悦都11号楼2单元17层西户房产。

4、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以田朋名义登记的悦都10号楼2单元26层东户房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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