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彩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丰,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佟彩玉因与被上诉人于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佟彩玉于2021年8月13日前给付被上诉人于海龙人民币8000元整,上诉人若不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上诉人于海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上诉人佟彩玉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崇文 审 判 员  沈春义 审 判 员  李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岳 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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