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郭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郭芙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英杰与被告郭建波、郭芙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英杰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孙英杰撤回对被告郭建波、郭芙湘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穆卫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