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曾庆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庆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85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2012年8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庆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2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刑执字第102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庆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6年1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刑更11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庆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刑更30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庆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任城监狱称,罪犯曾庆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曾庆东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庆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庆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