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德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8154G。

法定代表人:谢延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亮。

被申请人: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郊区羊角山乡帽合村2队上木照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OBTNXU。

法定代表人:江勇,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方家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申请人:江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申请人:戴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担保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东二里南一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1984630185。

法定代表人:刘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方家福、江勇、戴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方家福、江勇、戴红霞名下价值218278.14元的财产。担保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39575号)为申请人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39575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方家福、江勇、戴红霞名下价值218278.14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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