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潇,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峥,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