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干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永西因与被上诉人黄干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永西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高永西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永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永林
审 判 员 周成才
审 判 员 陈小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常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