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共印份 原告:白德华,男,汉族,住襄垣县。
被告:袁瑞芳,男,汉族,住襄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德华诉被告袁瑞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白德华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德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白德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