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纪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艳,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曾用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520377XR。
主要负责人:刘爱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纪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纪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纪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