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人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289484。

负责人:宋承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474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玲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险理赔款69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881民初1474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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