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永增,住阳泉市。
被告:罗云,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梁永增与被告罗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永增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永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永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