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闾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申请人:刘仁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申请人: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申请人:陈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申请人:吴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申请人:易天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老钢球厂对面)。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闾四军、刘仁俊、刘建军、陈伟军、吴维军与被申请人易天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闾四军、刘仁俊、刘建军、陈伟军、吴维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天保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闾四军、刘仁俊、刘建军、陈伟军、吴维军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易天保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闾四军、刘仁俊、刘建军、陈伟军、吴维军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