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该庭庭长。
被执行人:邓国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遂宁市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邓国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90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违法所得1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国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蓬溪县(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号建筑面积:91.96平方米)自建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但判决未认定该房产属于违法所得,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移送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