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58346908X,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嘉合尚都6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德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飞,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海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南阳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厚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