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徐景湖。
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徐景湖,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徐景湖、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河南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1626执恢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