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卓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执行人:赵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卓阳与被执行人赵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卓阳支付房屋租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5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赵晓东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李卓阳已预交),由被告赵晓东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20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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