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治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登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陈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治学与被执行人张登录、陈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治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2,064元,执行费681元(未缴纳),已执结20,958.36元,未执行标的合计31,10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治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传永 审判员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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