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治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登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陈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治学与被执行人张登录、陈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治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2,064元,执行费681元(未缴纳),已执结20,958.36元,未执行标的合计31,10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治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传永 审判员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小琴